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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信用建设有关制度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信用许昌 发布时间:2021-11-29 文字大小: |

各县(市、区)统计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东城区管委会统计局,市局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许昌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许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了《许昌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许昌市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和《许昌市统计局统计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许昌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许昌市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 

            3.许昌市统计局统计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2018年1月11日        


附件1

许昌市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系统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诚信统计,在全社会营造起良好的统计信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包括“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诚信信息,是指本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统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统计资料,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其他部门失信记录,被各级统计局评为统计诚信单位等能证明企业诚信统计而获得荣誉称号所形成的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本市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受到各级统计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统计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各级统计局负责本级统计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和公示,实行“谁认定、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谁记录、谁公示”的原则。

            市统计局成立市统计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市级统计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专业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机构)诚信信息认定的标准、程序、期限可参照执行市统计局的标准、程序、期限或者自行确定。

            市级统计诚信单位的申报,对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单位,按照守信联合激励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对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有1条(含)以上2年内失信记录的单位,不予认定。

            失信信息认定的标准、程序、期限依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及时、如实做好诚信信息、失信信息记录工作。

            诚信信息应当在取得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做好记录并报送上一级统计局以及当地信用办。

            失信信息应当按季归集、整理和做好记录工作,并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上一级统计局以及当地信用办。

第六条 诚信信息、失信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依法保密的除外。

            被认定为统计诚信单位的诚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连续两年被认定为统计诚信单位的,第二年诚信信息公示期限延长为2年,公示期间被发现并查实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即行终止。

            失信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失信单位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认定机关核实后,可以提前从公示网站移除失信单位信息,但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失信单位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并被处罚的,自处罚之日起,再公示2年。

            单位失信信息公示期满3年后,可以申报县(市、区)级统计诚信单位。

第七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信用公示专栏。

            县(市、区)统计局统计信用公示专栏要与市统计局门户网站统计信用公示专栏相链接。

            统计信用公示信息要同步在当地信用网上予以加载,与审批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评先评优等工作挂钩。

第八条 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关统计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局公示的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相关统计局予以更正,相关统计局在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九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对被其它部门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失信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失信单位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二)在统计诚信单位认定工作中,对失信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认定;

            (三)取消失信单位参加政府统计工作评优评先的资格;

            (四)及时撤销失信单位已获得的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 各级统计局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本单位依法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许昌市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区域内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认定、披露、移出、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管理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认定实行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全市统一披露。 

第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单位: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情节严重的;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四)被媒体批评监督或者被实名举报,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并经查实予以行政处罚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 

            (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市统计局认为应当列入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 

第六条  认定机关决定将统计调查对象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七条  认定机关将统计调查对象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单位前,应当告知统计调查对象列入统计严重失信单位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采取惩戒措施的,应当告知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认定机关应当采纳。 

            当事人对认定统计严重失信单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统计严重失信单位每季披露1次,通过“信用许昌”网站、市统计局网站和许昌统计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设县(市、区)统计局按季对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信息进行汇总,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报送的信息应当客观、准确、公正,避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统计严重失信单位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事实、依法处理、惩戒措施、披露起止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统计严重失信单位披露期限为1年,自披露之日起计算。披露期限届满,市统计局将其信息从门户网站上公布的严重失信单位中移出,转入不良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县级认定机关发现披露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自发现错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统计局报告。市统计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披露的统计严重失信单位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认定机关予以审核。认定机关经审核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严重失信单位的统计调查对象,各级统计局依法依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二)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三)在披露期间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披露期限延长至2年; 

                (四)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商务、质监、海关、人民银行、证监等部门建立严重失信单位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议相关部门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各级统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3

许昌市统计局统计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奖惩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精神,加快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关于印发许昌市“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快诚信许昌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针对统计领域企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制定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认定、公示、共享相关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或红黑名单信息,对诚信主体进行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二、应用方式

(一)直接实施方式。直接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将符合激励或惩戒条件的名单信息发布市信用平台。

(二)信用核查方式。通过许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国家、省信用平台,查询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或参考。

三、联合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统计诚信示范单位发文通报表彰,颁发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荣誉证书。

2、通过“信用许昌”网站、许昌统计信息网站和许昌统计微信公众号加载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荣誉信息;

3、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统计诚信示范单位;

4、结合双随机抽查监管,减少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检查频次;

5、对再次获得统计诚信示范单位推荐资格的企业简化验收评定程序。

(二)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信用许昌”网站、许昌统计信息网站和许昌统计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失信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在统计诚信示范单位评选中,核查备选单位信用信息,对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取消入选资格;

5、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

6、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或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统计工作或取得统计专业职称。

四、职责分解

(一)各科室(单位)职责:

1、高度重视信用奖惩应用工作,将其作为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主动向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和解释,确保依法依规有序渐进。

2、在日常统计检查、执法检查中,根据各专业实际,可将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单位)列入检查重点。

3、将统计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疑似统计失信企业,及时向局法规科反馈。

(二)法规科职责:

1、了解、掌握、汇总企业(单位)及个人统计信用奖惩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信用办。

2、做好典型案例的分析报送,力求取得实效。

3、加强与市信用办的联系和沟通,熟练掌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应用,获得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

各区县(市)统计局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陈龙志 

成    员:邓卫东   冯志超   李逸良  杨育民         

               陈奕行   薛春雨   郭凤霞  邓官俸

               许书长   孙海明   周晓红  辛    燕

               张立民   张    卓

领导小组下设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调研员陈龙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信用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规科,法规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与市信用办联络与沟通。法规科工作人员是我局信用体系建设专职人员,必要时经组长和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相关人员参加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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