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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及时年报 长葛市市场监管局开出首张罚单

文章来源:信用许昌 发布时间:2022-07-19 文字大小: |

7月18日,长葛市一货物运输企业因未按时年报,被长葛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是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以来,该局首次对逾期未年报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在申请移出异常经营名录时,执法人员通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核实,发现企业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经营状况等因素,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00元,并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次被处罚也是一次教训!”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后会好好学法,每年按时报送年报!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确认,是“放管服”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展现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因素。

在此,长葛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为我市发展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和诚信社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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