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豫政文〔2022〕153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在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许政文[2022]36号)等规定,我县决定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16个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83项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原实施机关已经立案调查的案件应继续办理完毕。
四、县级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强化协同配合,实行信息共享,确保乡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推进。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行政执法培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可依法向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理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办单位: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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