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瘴痼疾和制约执行工作发展的“绊脚石”“拦路虎”。为形成拒执罪打击的宣传氛围,提升全社会的信用意识,鄢陵县人民法院筛选出“打击拒执犯罪”的典型案例,警示民众关注个人诚信,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定义务。
“拒执罪”典型案例一 赵某隐匿财产,判刑十个月
【案情简介】
赵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决赵某归还潘某借款本金265万及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赵某仍未履行,后法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并予以拍卖,并于余下款项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仍未按协议履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赵某隐瞒其连续多年持续收取其实际控制的某厂房的租金(一年10万元),且未将该笔收入用于偿还债务。
根据银行交易流水等佐证,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移送起诉,被执行人赵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部分义务。
【典型意义】
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心存侥幸心理不如实申报财产,隐瞒自己收入,最终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本案中赵某不如实申报财产,隐瞒自己实际控制的厂房租金收入的事实,且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仍不履行和解协议,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赵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又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张某转移财产,判刑一年
【案情简介】
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归还郑某借款本金108万及利息92.4万。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义务,郑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书,张某未主动履行,经执行局查询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过调查发现在法院判决后,张某在明知上述判决和法院正在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其名下某地公司法人变更其儿子,并将其在外地房产以赠与的形式变更给其前妻,以达到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的目的。
根据工商、不动产变更记录等佐证,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移送起诉,被执行人张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
【典型意义】
在强制执行的案件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自作聪明”企图通过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以为法院查不到痕迹,即使查到了钱转移走了,法院也没办法,从而达到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目的,这样做的下场往往“聪明反被聪明误”。本案中张某就是被自己的“聪明”所误,自以为自己转移财产就可逃避执行,最终自食恶果。张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又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并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综上所述,拒执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维护法律权威、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以及促进社会诚信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案例不仅是对具体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一种规范和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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